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东首南侧蚌埠市淮光第三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8381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02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38500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