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5008号 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366号(高科电商产业园1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NM1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664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和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交纳),由原告安徽新运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