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国家安全局与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上诉人牡丹江市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局)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元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2013年1月30日,上诉人国家安全局通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并定于同年2月28日上午9点开标。星元公司等四家单位按照公告的要求准时参加投标,开标当天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告知终止招标。被上诉人星元公司以上诉人国家安全局擅自终止招标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标过程中,上诉人国家安全局未告知原因便终止招标,双方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尚未形成,双方产生的纠纷和处理与合同内容及约定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的,才适用本案由,故本案不宜以拟订立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作为本案的案由,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二、关于赔偿损失问题。一审法院应依法审查在缔约过失责任过程中,星元公司对本案投标期间所发生的编制预算材料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审查,并依据查明的事实据实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牡丹江市国家安全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柳冬梅
审判员王凡
审判员郭艳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