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49年3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贤,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超,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景福街星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第三人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2元,减半收取计116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