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49年3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贤,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超,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景福街星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第三人牡丹江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2元,减半收取计116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