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古执字第00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彬
审判员田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