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702执恢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满族,欣美汽车美容中心业主,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金XX元、自2013年6月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的借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铁路支行的存款XX元,并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XX元。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
人民陪审员何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