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305-1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伟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诉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租赁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