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702执恢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7日重新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在XX银行铁路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冻结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彬
审判员**
审判员田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