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702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付贵,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付贵与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辽0702执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兴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帐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领取执行款1307053.00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