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6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创裕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创裕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