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保2067号
原告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217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912X。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何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