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恢复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强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沪仲案字第04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请求本院继续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沪仲案字第0487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