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5439号
原告:**空间设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庆,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澍。
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光侨大道3638号K2栋1层。
法定代表人:邹斌贝。
本院在受理原告**空间设计(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空间设计(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空间设计(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空间设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