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民初31号
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光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兰青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告:葛丽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现住新乐市。
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59元,减半收取计172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秋起
审 判 员 闫莉红
人民陪审员 贾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