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财保98号
申请人:衡水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79955546F。
法定代表人:陈事业,职称:执行董事。
地址:武邑县。
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78514136J。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新乐市。
申请人衡水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车辆),申请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车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