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156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孙风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慧,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武邑县,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建设”),住所地: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78514136J。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1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孔雀城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存款、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孔雀城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万元的冻结、位于新乐市市区恒大孔雀城1-106门市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20)新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