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8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生,住藁城区。
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志勇,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窦永奇,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王国谦,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住石家庄市新乐市。
被申请人:葛丽军,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新乐市。
本院在审理***、蔡会丰诉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勇、窦永奇、王国谦、葛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勇、窦永奇、王国谦、葛丽军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勇、窦永奇、王国谦、葛丽军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