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107国道路东东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红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本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光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8)冀1030民初130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新乐市,上诉人与本案被告***、***是借用资质关系。上诉人没有参与或是组织该工程的施工,上诉人也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该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向本案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是公民,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新乐市。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状所列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诉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其专属管辖并无不妥。被上诉人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起诉提供的《施工承包协议》系其与上诉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故将上诉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新乐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称的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理由,应属于实体审查内容,以此理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下,上诉人***、***要求移送其住所地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