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24执1332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址:获嘉县黄堤镇张翟庄
法定代表人:朱艳芳
被执行人朱全国,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朱艳芳,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程婉妹,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获嘉县彦当超限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杨峰
被执行人杨峰,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居民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凯
被执行人冯凯,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冯素新,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XX,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泉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全国、朱艳芳、程婉妹、获嘉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峰、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素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执13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