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庆彪,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0元减半收取28125元,由原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