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执行案。
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人河北昌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