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5475号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乡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道清路和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邵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平,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宣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新,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全高,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涛,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云涛,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千顺,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新乡皇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与西华大道东北角人民路**皇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云芳,经理。
原审被告:郑云芳,女,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刘淼,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刘和平,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皇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云芳、刘淼、刘和平、林平、张素君、罗全高、罗涛、罗云涛、魏千顺、周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9)豫0702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罗全高在再审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一审法院未通知罗全高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仍判决罗全高承担责任,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再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浮代飞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