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349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57103036K。
法定代表人:林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