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平,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素君,女,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全高,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涛,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云涛,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千顺,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新,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道清路和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雷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乡皇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与西华大道东北角人民路668号皇冠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郑云芳,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云芳,女,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淼,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平、张素君、罗全高、罗涛、罗云涛、魏千顺、周新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皇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云芳、刘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豫07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豫07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平、张素君、罗全高、罗涛、罗云涛、魏千顺、周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卫素弘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