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和丰华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霍跃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林平。
被执行人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张素君,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周新,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魏千顺,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罗涛,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罗云涛,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张立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罗全起,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唐艳玲,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赵乐秀,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宋进领,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罗全高,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平、张素君、周新、魏千顺、罗涛、罗云涛、张立生、罗全起、***、唐艳玲、赵乐秀、宋进领、罗全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平、张素君、周新、魏千顺、罗涛、罗云涛、张立生、罗全起、***、唐艳玲、赵乐秀、宋进领、罗全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6套房产且均为轮候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平、张素君、周新、魏千顺、罗涛、罗云涛、张立生、罗全起、***、唐艳玲、赵乐秀、宋进领、罗全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