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明,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伤残等级没有鉴定,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