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7333001-6,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
法定代表人:陶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席顺国、王银,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0303-6,住,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61346-6,住,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大道星湖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罗全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6917F,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工业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史世功,经理。
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罗全高,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林平、***、罗全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二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已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5‰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并加收50%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林平、***、罗全高对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0年3月23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04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阎泽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