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新乡县。
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新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卫辉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1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