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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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5财保13号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冬储菜窖一个(价值286860元的份额),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位于武川县金三角路北房产一套(内房权证武字第130**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冬储菜窖一个(价值28686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期限为三年。二、对**所有的位于武川县金三角路北房产一套(内房权证武字第130**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55元,由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