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5财保13号

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冬储菜窖一个(价值286860元的份额),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位于武川县金三角路北房产一套(内房权证武字第130**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冬储菜窖一个(价值28686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期限为三年。

二、对**所有的位于武川县金三角路北房产一套(内房权证武字第130**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55元,由申请人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