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海萌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海萌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929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海萌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四子王旗通利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海萌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四子王旗通利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