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6民初959号
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经理。
被告: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