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事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第2378号
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
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事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直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