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62号
(2022)吉0202执保18号
申请人:***,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498.4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498.40元的财产。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期限为两年,保全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