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安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04执1340号
申请人:鞍山安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2号。
被执行人:**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口市李炉村二组。
本院在执行鞍山安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博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