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与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42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申请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