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对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60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2组。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梅河口支行开设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账号为:157240240265,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梅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开户账号为:157240240265,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