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05执异31号
案外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李炉乡。
申请执行人***,住址白山市。
被执行人***,住址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住址白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对纠纷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准许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梅河口市鼎进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
异议申请。
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宋起华审判员安芸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