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26号长影***都1栋1单元2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元由其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为14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