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12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G312国道北侧飞机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衣江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育才路南侧(二号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罗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2649.5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802649.52元,于2021年1月14日给付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3.0427万元(其中30427元本案执行费),2021年3月30日之前给付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0万元,剩余1502649.52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2.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足额、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延期履行期间全部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122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 辉
审 判 员 胡 西 家
审 判 员 库德然提·库尔班
二 ○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买尔旦 · 热西提
书 记 员 哈 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