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4区青年路西侧17-1192建行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候世勇,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七区育才路南侧(二号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罗启明,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1568.3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焰  炬

审判员 卢  婷  婷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瓦里斯艾依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