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雕县。
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育才路南侧(二号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12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4233元(其中5728元为执行费),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23年3月25日前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88505元,于2023年4月开始每月30日新疆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50000元至全部还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122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收取执行费572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西 家
审判员 ***提·库尔班
审判员 *** · 热西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哈 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