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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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936号
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婷,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第三人: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
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铭仲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灵慧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