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2民初557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