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济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581号
原告: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南苑地区京粮悦***东区一号楼二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于悍文,系总经理。
被告: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冠亚上城H区第9幢2-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北京神骊小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