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3271号之二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南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顾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碰粉,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北路19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秋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建中
书 记 员 卢 琳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