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8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滨村蔡林社1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北路19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烈,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静,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汇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曾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忻忻)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