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2825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勇拓、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北路19号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62829689E。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坤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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