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722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贺,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北路19号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62829689E。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子芳路南芳华庭B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1782343M。
负责人:李圣年。
原告***与被告***、厦门怡乔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秋芳
审 判 员  肖 珊
人民陪审员  蔡小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