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4民初908号
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魏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连城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2元,减半收取12706元,评估鉴定费50000元,合计62706元,由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