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信城镇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魏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小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璐